北京天创达: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走向何方?


  一、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

  (一)数字货币概论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简写DIGICCY,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是“代币”的一种。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可以认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由于来自于某些开放的算法,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主体,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能够控制它的发行;②由于算法解的数量确定,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固定,这从根本上消除了虚拟货币滥发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③由于交易过程需要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认可,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

  比特币(Bitcoin)的出现对已有的货币体系提出了一个巨大挑战。虽然它属于广义的虚拟货币,但却与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称它为数字货币。从发行主体、适用范围、发行数量、储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将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进行了对比。

  (二)数字货币特点

  去中心化:非官方数字货币依赖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征,没有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就是没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体的区块链本身,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

  高度匿名:除了实物形式的货币能够实现无中介参与的点对点交易外,数字货币相比于其它电子支付方式的优势之一就在于支持远程的点对点支付,它不需要任何可信的第三方作为中介,交易双方可以在完全陌生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而无需彼此信任,因此具有更高的匿名性,能够保护交易者的隐私,但同时也给网络犯罪创造了便利,容易被洗钱和其它犯罪活动等所利用。

  全球流通:数字货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由于不受到中心管制和监控,所以不管身处全球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这样就为国际大规模资金流动带来最为理想的方式。

  交易便捷:虚拟货币与传统的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相比,交易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其交易成本更低,特别是相较于向支付服务供应商提供高额手续费的跨境支付。数字货币所采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不需要任何类似清算中心的中心化机构来处理数据,交易处理速度更快捷。

  智能合约: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Commitment),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三)数字货币交易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部分则充当做市商,这些交易平台的盈利来源于投资者交易或提现时的手续费用和持有数字货币带来的溢价收入。交易量较大的平台有Bitstamp、Gathub、Ripple Singapore、SnapSwap以及昔日比特币交易最大平台日本Mt.Gox和中国新秀瑞狐等。

  数字货币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如下:

  (1) 投资者首先要注册账户,同时获得数字货币账户和美元或者其他外汇账户。

  (2) 用户可以用现金账户中的钱买卖数字货币,就像买卖股票和期货一样。

  (3) 交易平台会将买入请求和卖出请求按照规则进行排序后匹配,符合要求即成交。

  (4) 由于用户提交买入卖出量之间的差异,一个买入或卖出请求可能部分被执行。

 

  二、比特币(Bitcoin)

  (一)比特币(Bitcoin)

  区块链源自比特币(Bitcoin),而比特币就是区块链目前在货币领域和支付领域中最大的应用。比特币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没有中央银行(中心)的参与下,完成交易双方可以互信的转账行为,这就是区块链技术的重大意义。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是在开源软件上构建的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采取点对点的传输,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比特币的核心技术模式就是区块链模式,区块链的数据库分布在各个节点之上,可以实现公共账本,记账不由某一个中心机构的平台来完成,而是全世界所有节点来为你记账。由于比特币是特殊的数字货币,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导致其数字货币完全不受任何节点控制,也就意味着一个世界数字货币诞生了。

  比特币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2017年12月17日,比特币价格高达19850美元。

  比特币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数量有限,但是可以用来套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你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的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你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比特币网络通过“挖矿”来生成新的比特币。所谓“挖矿”实质上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来保证比特币网络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致性。比特币网络会自动调整数学问题的难度,让整个网络约每10分钟得到一个合格答案。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奖励获得答案的人。

  (二)发展历史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

  2009年比特币诞生的时候,区块奖励是50个比特币。诞生10分钟后,第一批50个比特币生成了,而此时的货币总量就是50。随后比特币就以约每10分钟50个的速度增长。当总量达到1050万时(2100万的50%),区块奖励减半为25个。当总量达到1575万(新产出525万,即1050的50%)时,区块奖励再减半为12.5个。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约2100万个。

  2014年2月25日,“比特币中国”的比特币开盘价格为3562.41元。

  2019年6月,比特币价格突破10000美元大关。

  2020年12月,比特币报价突破28000美元。

  2021年11月,比特币再创历史新高,首次突破67000美元/枚。

  (三)优势劣势

  去中心化: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全球流通: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专属所有: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

  交易便捷: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

  (四)交易过程

  获取方法:用户可以通过比特别交易平台平台用美元或人民币以及其他货币购买比特币,同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后者已经很困难了。

  交易方式:比特币是类似电子邮件的电子现金,交易双方需要类似电子邮箱的“比特币钱包”和类似电邮地址的“比特币地址”。和收发电子邮件一样,汇款方通过电脑或智能手机,按收款方地址将比特币直接付给对方。下列表格,列出了免费下载比特币钱包和地址的部分网站。比特币地址是大约33位长的、由字母和数字构成的一串字符,总是由1或者3开头,例如"1GyQZPCGYMTmqY7NFhdWUrScyadRdz8WJD"。比特币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时也不需要联网交换信息,可以离线进行。可用的比特币地址非常多。

  地址私钥:比特币地址和私钥是成对出现的,他们的关系就像银行卡号和密码。比特币地址就像银行卡号一样用来记录你在该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币。你可以随意的生成比特币地址来存放比特币。每个比特币地址在生成时,都会有一个相对应的该地址的私钥被生成出来。这个私钥可以证明你对该地址上的比特币具有所有权。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比特币地址理解成为银行卡号,该地址的私钥理解成为所对应银行卡号的密码。只有你在知道银行密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银行卡号上的钱。所以,在使用比特币钱包时请保存好你的地址和私钥。

  交易确认:当区块链接到前一个区块之后,交易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在连续得到6个区块确认之后,这笔交易基本上就不可逆转地得到确认了。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区块链在持续延长,而且新区块一旦加入到区块链中,就不会再被移走。区块链实际上是一群分散的用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

  消费方式:全球许多地方和很多官方已经开始接受比特币交易。比如火币、币安、OKEx之类的网站,以及淘宝某些商店,甚至能接受比特币兑换美元、欧元等服务。毫无疑问,比特币已经成为真正在流通的世界货币,具有所有货币属性,这和网站发布自身的游戏币等虚拟货币完全不一样。国外已经有专门的比特币第三方支付公司,类似国内的支付宝,可以提供API接口服务。

 

  四、以太币(Ether)

  (一)以太币(Ether)

  以太坊(Ethereum)是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其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Ether/ETH)提供去中心化的以太虚拟机(Ethereum Virtual Machine)来处理点对点合约。

  以太坊(Ethereum)的概念首次在2013至2014年间由程序员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币启发后提出,大意为“下一代加密货币与去中心化应用平台”,在2014年通过ICO众筹开始得以发展。以太币是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仅次于比特币。

  比特币开创了去中心化密码货币的先河,五年多的时间充分检验了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比特币的区块链事实上是一套分布式的数据库,如果再在其中加进一个符号——比特币,并规定一套协议使得这个符号可以在数据库上安全地转移,并且无需信任第三方,这些特征的组合完美地构造了一个货币传输体系——比特币网络。

  (二)发展历史

  2013年年末,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发布了以太坊初版白皮书,启动了项目。2014年7月24日起,以太坊进行了为期42天的以太币预售。2016年初,以太坊的技术得到市场认可,价格开始暴涨,吸引了大量开发者以外的人进入以太坊的世界。中国三大比特币交易所之二的火币网及OKCoin币行都于2017年5月31日正式上线以太坊。

  以太坊实施全球去中心化且无所有权的的数字技术计算机来执行点对点合约。简单来说就是,以太坊是一个你无法关闭的世界计算机。加密架构与图灵完整性的创新型结合可以促进大量的新产业的出现。反过来,传统行业的创新压力越来越大,甚至面临淘汰的风险。

  比特币网络事实上是一套分布式的数据库,而以太坊则更进一步,她可以看作是一台分布式的计算机:区块链是计算机的ROM,合约是程序,而以太坊的矿工们则负责计算,担任CPU的角色。计算机不是免费使用的,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往里面存储各种垃圾信息和执行各种鸡毛蒜皮的计算,使用它至少需要支付计算费和存储费,当然还有其它一些费用。

  2017年,美国摩根大通、芝加哥交易所集团、纽约梅隆银行、汤森路透、微软、英特尔、埃森哲等20多家全球顶尖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成立的企业以太坊联盟。而以太坊催生的加密货币以太币近期又成了继比特币之后受追捧的资产。

  (三)功能应用

  比特币并不完美,其中协议的扩展性不足,例如比特币网络里只有一种符号——比特币,用户无法自定义另外的符号,这些符号可以是代表公司的股票,或者是债券等,这就损失了一些记录功能。另外,比特币协议里使用了一套基于堆栈的脚本语言,这语言虽然具有一定灵活性,使得像多重签名这样的功能得以实现,然而却不足以构建更高级的应用,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所等。以太坊从设计上就是为了解决比特币扩展性不足的问题。

  以太坊是一个系统平台,可以提供各种模块让用户来搭建应用,如果将搭建应用比作造房子,那么以太坊就提供了墙面、屋顶、地板等模块,用户只需像搭积木一样把房子搭起来,因此在以太坊上建立应用的成本和速度都大大改善。具体来说,以太坊通过一套图灵完备的脚本语言(Ethereum Virtual Machinecode,简称EVM语言)来建立应用,它类似于汇编语言。直接用汇编语言编程是非常痛苦的,但以太坊里的编程并不需要直接使用EVM语言,而是类似C语言、Python、Lisp等高级语言,再通过编译器转成EVM语言。

  以太坊的应用是智能合约,这是以太坊的核心。智能合约是以太坊系统里的自动代理人,有一个自己的以太币地址,当用户向合约的地址里发送一笔交易后,该合约就被激活,然后根据交易中的额外信息,合约会运行自身的代码,最后返回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可能是从合约的地址发出另外一笔交易。以太坊中的交易,不单只是发送以太币而已,它还可以嵌入相当多的额外信息。如果一笔交易是发送给合约的,那么这些信息就非常重要,因为合约将根据这些信息来完成自身的业务逻辑。

  智能合约所能提供的业务,几乎是无穷无尽的,智能合约的边界就是的想象力,因为图灵完备的语言提供了完整的自由度,让用户搭建各种应用。

  2017年6月,以太币在创下407美元/个新高。

 

  四、莱特币(LiteCoin)

  (一)莱特币(LiteCoin)

  莱特币 (LiteCoin,LTC) 是受比特币(BitCoin,BTC) 的启发而推出的改进版数字货币,由一名曾任职于谷歌的程序员设计并编程实现,2011年11月9日发布运行。莱特币与比特币在技术上具有相同的实现原理,但莱特币的创造和转让基于一种开源的加密协议,不受到任何中央机构的管理。

  莱特币是一种基于“点对点”(peer-to-peer)技术的网络货币,也是MIT/X11许可下的一个开源软件项目。它可以帮助用户即时付款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莱特币由一名曾任职于谷歌的程序员(李启威)设计并编程实现,2011年1月9日发布运行。莱特币是受比特币的启发而推出的改进版数字货币。莱特币的技术原理与比特币相同,也是采用去中心化的架构、无任何中心机构控制、新币发行和交易支付转让都是基于开源的加密算法等等这些都是模仿比特币的设计原理。但是,莱特币尽量改进了比特币之前已经表现出的缺点,如交易确认太慢、总量上限偏少、工作量证明机制导致大矿池的出现等等SHA256算法。

  莱特币旨在改进比特币,与其相比,莱特币具有三种显著差异。第一,莱特币网络每2.5分钟(而不是10分钟)就可以处理一个块,因此可以提供更快的交易确认。第二,莱特币网络预期产出8400万个莱特币,是比特币网络发行货币量的四倍之多。第三,莱特币在其工作量证明算法中使用了由Colin Percival首次提出的scrypt加密算法,这使得相比于比特币,在普通计算机上进行莱特币挖掘更为容易。每一个莱特币被分成100,000,000个更小的单位,通过八位小数来界定。

  莱特币基于比特币(Bitcoin)协议,但不同于比特币的地方在于,即使在现阶段,通过消费级的硬件也可以高效地“挖矿”。Litecoin提供给您更快速的交易确认(平均2.5分钟),它使用硬内存以及基于scrypt(一种加密算法)的挖矿工作量证明算法,面向大多数人使用的普通计算机及图形处理器(GPU)。Litecoin网络预期将生产8400万个货币单位。Litecoin的设计目的之一是提供一种挖掘算法,使它能够在挖掘比特币的机器上被同时运行。为挖掘比特币而设计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逐渐兴起的同时,Litecoin也紧跟着技术演变。但在Litecoin货币被广泛应用之前,不太可能会出现专门为Litecoin设计的专用集成电路(ASIC)。

  (二)莱特币特点

  开发安全性高:在货币安全方面,莱特币的开发过程和支付过程都具有超过普通货币的安全性。在开发过程中,它不可能被伪造,莱特币是一连串复杂的求解代码,它通过挖矿来获得货币而不是印刷,这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币”的产生,这是它的优点之一。在支付过程中莱特币使用地址和私钥来交易,这好比密码和钥匙,这些地址和私匙的组合排列有上亿种可能,很难破解,提高了安全性。不过即使是非中心化的支付系统,莱特币系统仍然受到“51%Attack”的威胁,即使用全网的51%以上的算力进行运算构建一个区域链与全网赛跑,一旦成功将能掌控莱特币,这将造成严重的后果。虽然“51%Attack”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对于一个公共虚拟货币系统来说,这样的漏洞是不应该被容忍的。

  工作量证明机制:莱特币除了在三个方面做了改进(工作量证明机制算法、总量上限、区块生成速度),其他方面都与比特币的特性相同。莱特币工作量证明机制算法采用了scrypt算法,使运算能力难以集中,难以形成像比特币那样的大型矿池,挖矿的矿工比比特币更分散,这也就更有利于防止51%攻击。如果某个山寨币的算法跟比特币相同,那么矿工就可以直接将为比特币定制的芯片矿机拿来挖这些山寨币,或者实施51%攻击;这就会让这些与比特币算法相同的山寨币迅速失去价值。所以,正是因为莱特币的scrypt算法跟比特币的算法不同,比特币芯片矿机无法拿来挖莱特币,这就让莱特币免于攻击,保持了正常发展。

  与比特币的共同点

  同为虚拟货币:莱特币和比特币一样,都是虚拟货币,没有实体形态。

  去中心化架构:莱特币和比特币一样,都是去中心化的架构,无任何中心机构控制,新币发行和交易支付、转让不需要中央银行、也不需要商业银行。

  区块链技术:比特币与莱特币都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且都有51%攻击的问题。

  分散匿名发行:“挖矿”竞赛、公平竞争。莱特币和比特币一样,都是基于区块链原理的虚拟货币,新币发行也是分散的,以奖励给矿工的形式出现。

  与比特币的不同点

  工作量证明机制:莱特币工作量证明机制采用scrypt算法,比特币工作量证明机制是SHA256。scrypt算法计算所需要的时间更长,并且需要占用的内存也更多,该算法使运算能力难以集中,挖矿的矿工比比特币更分散,这有利于防止51%攻击。正是因为莱特币的scrypt算法跟比特币的算法不同,比特币芯片矿机无法拿来挖莱特币,这就让莱特币免于攻击,保持了正常发展。

  区块处理速度:莱特币是2.5分钟,比特币是10分钟。比特币的一个缺点就是交易的确认比较慢,区块打包需要10分钟,打包之后还要全网节点验证,验证的时间更长,两个时间加起来总共需要大约40至50分钟左右。莱特币的区块打包速度是比特币的四倍,加上交易确认的时间,总共大约20分钟之内即可完成。

  币总量四倍:莱特币总量上限是8400万个,比特币总量上限是2100万个,莱特币总量上限是比特币的四倍。

  算力安全性:2013年5月,比特币的全网算力是全球排名前500名超级计算机的总和的8倍,达158THash/s。而莱特币因cPu挖矿的性能限制,全网算力仅为15GHas/s。莱特币每2.5min处理一个区块,比特币是10min,对区块链发起一次双重支付攻击的进度服从泊松分布,其攻击成功的概率随区块数的增长而呈指数级下降。当区块数大于6个时,攻击成功的概率将下降到忽略不计的程度,这也正是比特币建议6个确认数方可保障交易安全的依据。当区块的处理速度提高至比特币的4倍时,攻击者制造出一个假节点的成功概率也急剧上升,通过计算泊松分布的概率密度,避免双重支付攻击所需要的节点确认数也将上升至比特币的4倍,即菜特币需要24个节点确认才能达到比特币6个节点确认的安全性

 

  五、中国政策分析

  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令禁止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附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3年12月3日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认识代币发行融资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

  (3)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不得开展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警惕代币融资与交易的风险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6)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联合公告》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1年5月18日

  2021年9月15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六、美国政策分析

  2014年5月9日美联储加强对比特币监管

  2014年5月9日星期五,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FAC)和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曾召开季度会议。此次会议有七个议题,其中就有比特币议题,其编号是5。根据会议记录显示会议近25%的报告内容都是关于比特币的。会议主要讨论比特币的潜在发展,将比特币视为新机遇,但需要保护消费者(比特币用户)资金安全,并解决使用比特币进行非法活动等问题。

  2017年5月9日美联储加强对比特币监管

  在美联储会议上,对比特币的讨论内容,首先是对比特币是否会对银行体系,经济活动,或金融稳定构成威胁。

  会议认为,系统地来说,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货币,机遇多于威胁。近期最大的影响是,造成消费者保护措施障碍和非法使用,两者都应加强监管。而中长期的影响会随着网络的完善和接受度的增加,慢慢显现出来。

  会议认为,比特币不会破坏传统的商业渠道对经济活动造成威胁;比特币是一个经济发展新机遇。一些非法资活动很猖獗,但不都是通过比特币进行的;法定货币和其他贵重物品也会被用于非法交易。对此美联储表示赞成监管比特币,认为开展对比特币监管举措是明智的,这主要考虑到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解决比特币非法使用问题。

  世界银行与扶贫协商小组联合之后,美联储已经承认比特币可以给无储备的国家作为支付工具。在比特币监管方面,会议建议,为确保监管的顺利进行,要求交易所致力于构建安全的网络和其他安全措施条件。包括比特币钱包的完全安全存储。

  2018年8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否决三机构提案

  2018年8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否决由ProShares、Direxion和GraniteShares所提交的比特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提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这三份否决决议中,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否决原因和措辞。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否决决议中写道:本委员会不赞成这项拟议的规则变更,原因如下所述:在《证券交易法》和本委员会的行为规范下,ProShares的申请不符合《证券交易法》第6(b)(5)部分的要求。特别是,其中有一项规则要求,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旨在防止欺诈和操纵行为的做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强调,“我们的拒绝并不基于对比特币或区块链技术是否有实用性或创新、投资价值的评估。”

 

  七、数字货币诈骗

  2020年7月公安部破获“Plus-Token”跨国网络传销案

  2020年7月,公安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彻底摧毁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涉案金额逾400亿元。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2019年初,江苏盐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陈某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并将案情层报公安部。在公安部经侦局组织指导下,专案组充分发挥经侦信息化建设成效,对案件进行深度研判分析,初步查明该传销团伙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和资金流转等情况。同年6月,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积极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经查,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通过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平台下设技术组、市场推广组、客服组、拨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答复和审核提币等工作。参与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并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缴纳的数字货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创的“Plus”币,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层级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该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据统计,该平台存续期间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累计收取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数百万个,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以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其中大部分数字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