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什么是P2P网贷?


  一、什么是P2P网贷(Peer-to-Peer Financing)?

  P2P网贷(Peer-to-Peer Lending),又称为P2P金融(Peer-to-Peer Financing),就是点对点金融,点对对信贷,是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随着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大量不具备运营资质的P2P网贷平台也开始涌入市场,市场对P2P网贷行业的期待也开始回归理性,这将出现平台的兼并、重组和结盟。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日趋完善,相关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P2P网贷风控体系的完善,中国P2P网贷行业的本土化进程已基本完成。

  2015年P2P行业分析

  2015年,P2P网贷行业爆发式扩展,包括问题平台在内,总数高达3464家,形成了新增平台数为1213家,仅比爆雷的问题平台数多219家;但是,2015年11-12月间,问题平台爆雷数开始超过新增平台数。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触碰到“天花板”,P2P网贷行业出现降温迹象,这也意味着网贷行业将进入存量淘汰阶段。

  2015年,P2P网贷行业问题平台数量为894家,行业累计问题平台数量为1253家,而目前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为2570家,P2P网贷行业淘汰率超过了25%。

  2018年P2P行业分析

  2018年全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17948.01亿元,相比2017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8048.49亿元)减少了36.01%。在2018年,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接连突破7万亿和8万亿元两道大关。从2018年单月的成交量走势看,呈现上半年高、下半年低,其中1月最高达到2081.99亿元,10月最低仅为1022.67亿元,2018年第四季度成交量维持低位的走势,这也反映了当前出借人对于P2P网贷行业仍然较为谨慎的态度。

  2019年P2P行业分析

  2019年,中国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9645.11亿元,相比2018年全年网贷成交量(17948.01亿元)减少了46.26%,从数据可以发现2019年全年成交量创了近5年的新低。随着成交量逐步下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也同步走低。截至2019年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下降至4915.9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了37.69%。

  2019年,中国网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为9.89%,相比2018年网贷行业总体综合收益率上升了8个基点(1个基点=0.01%)。2019年综合收益率继续小幅回升,主要原因在于2019年上半年几家大平台出现爆雷,为避免出借人信心不足资金大幅度流出,不少平台为提高出借人留存率,进行了加息活动。

  2019年,中国网贷行业专项整治进入深水区。2018年12月底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的175号文首提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奠定了2019年整个行业清退转型的主基调,此后多份重磅文件及多次高规格会议所传达的网贷整治总方针基本保持了一致性,即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引导部分机构转型。

  2020年,全球爆发了疫情,经济也陷入大萧条,除了中国社会,西方和全球处于动荡之中。由于2015-2019年,大量的P2P发生了暴雷,P2P行业和巅峰混乱时期对比现在只剩下了的平台不足5%还在运营。由于金融监管部分对P2P执行了比较严格的合规监管,所以P2P行业已经进入了正规。

 

  二、P2P网贷起源和发展

  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认为现代经济理论在解释和解决贫困方面存在缺陷,为此他于1983年创建了格莱珉银行,通过开展无抵押的小额信贷业务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机制,不仅创造了利润,而且还使成千上万的穷人尤其是妇女摆脱了贫困,使扶贫者与被扶贫者达到双赢。格莱珉银行已成为100多个国家的效仿对象和盈利兼顾公益的标杆。

  创办以来,格莱珉的小额贷款已经帮助了630万名借款人(间接影响到3150万人),其中超过一半脱贫。而且格莱珉银行自1983年创办以来,除了创办当年及1991年至1992年两个水灾特别严重的年头外,一直保持赢利,2005年的赢利达1521万美元。同时,格莱珉银行不仅提供小额贷款,而且也鼓励小额存款,并通过格莱珉银行将这些存款发放给其他需要贷款的人。

  这一模式就是最初的P2P金融雏形。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P2P金融和传统线下的P2P金融。

 

  (1)国外早期发展

  2005年11月,美国PROSPER将这一思想进一步提炼和创新,创办了PROSPER网络小额贷款平台,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从2006年2月上线到2009年1月29日,经由PROSPER的借贷金额共计约合12.5亿人民币,超过3个月的逾期还款率仅为2.83%。2010年4月16日,美国PROSPER宣布已完成了1470万美元的第四轮融资。至此,PROSPER的总融资金额已达到5770万美元。

  PROSPER在本土的主要竞争对手LENDING CLUB也再融资2450万美元。至此,LENDING CLUB在前三轮融资共所获注资总额也已达5270万美元。除了PROSPER,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同样是目前最热门的P2P网络金融平台之一。这些网络P2P金融平台的成功让P2P金融真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和发展。

  (2)国内早期发展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始终无法从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中得到满足,这也为国内P2P金融平台发展提供了空间;几年时间内,中国P2P金融从无到有,并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后劲,甚至令国外机构直言要来“中国取经”。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三、P2P金融的监管

  (1)监管部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P2P网贷机构的监管机构,银监会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2)法律法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管理P2P网贷机构最主要法律,还有三大《指引》: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2015年7月,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门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

  201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以此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

  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建立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机制,通过银行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

  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值得注意的是,本指引规定,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018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称“175号文”),分为总体工作要求、有效分类、分类处置指引、有关要求四部分。

  2019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整治办)向各省市互金整治小组办公室等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下称1号文)。该文件向P2P平台提出了一项硬性规定:即完成行政核查的P2P平台,需逐步完成实时数据接入;其中,统计监测数据应报送至“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网贷机构统计报送系统”,信息披露数据应披露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同时,各省市整治办还要组织实施本辖区完成行政核查的P2P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开展信息披露,对新发布产品进行产品登记披露。对于不愿意进行实时数据接入、不进行全面信息披露或者不实披露的机构,整治办将按照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逐步予以清退。

  2019年7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其中明确P2P将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央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征信体系此次“扩编”纳入网贷信息,将不断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2019年9月,随着P2P行业出清的加速,恶意逃废债的现象也愈加严重。为应对这一乱象,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在营网贷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表示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要求各地将形成的“失信人名单”转送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

 

  六、P2P网贷机构备案管理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四、P2P网贷机构的义务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机构的义务如下:

  (1)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4)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5)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6)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7)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9)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P2P网贷机构的禁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机构的不得从事的活动如下: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P2P网贷的金额限制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单次贷款的限制如下: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七、P2P网贷机构信心披露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P2P网贷积极意义

  在眼下中国P2P金融行业仍受网贷“跑路”事件影响之际,有更多市场迹象表明,P2P正成为中国金融业内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其展现出的市场发展潜力甚至令国际市场刮目相看。

  P2P金融模式自诞生以来,从欧美迅速扩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发展。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有闲散资金的投资人能够通过P2P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找到并甄别资质好的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获得比存款到银行更高的收益;

  (2)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在P2P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仅靠点击鼠标输入相关信息就可完成借款申请、查看进度以及归还借款等操作,极大提高了企业主的融资效率;

  (3)对政府相关部门来说,这种模式都是网上公开进行的,所有平台交易数据随时透明可查,在利息税收和借贷利率方面更能轻松监控和监管;

  (4)对社会来说,这种模式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遏制了高利贷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九、P2P网贷其他认知

  (1)P2P网贷和P2I金融区别

  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P2I金融指个人与产业链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通过垫资方代理采购或代理销售的创新交易模式,将互联网金融与塑料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综合性服务,为塑料上下游企业提供电子化、模式化的信息、交易、融资、结算、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助力塑料行业客户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的四流合一,从而加快货物和资金流转速度,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2)P2P投资理财

  在国内P2P平台争相和小贷、担保公司结盟获取借款项目来源时,专注于纯线上模式则广泛布局在消费金融领域。

  在央行最新报告中发现,全国居民储蓄总额约为43万亿人民币,人均3万元。每人3万元储蓄的中位数估计全中国60%的人是很难达到的,但是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一家几口3万元的存款还是有的。这个钱有的是存在那里以备不时之需的,比如老人生病、孩子上学这种情况下用的,不能动;有的就很简单,存了一年下来有三万元了,并且还在继续努力的存钱,这部分钱就应该用来投资产生收益。巴菲特所谓复利滚雪球的理念深入人心,可是怎么让雪球越滚越大而不是越滚越小,这个事情在全球都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P2P模式撮合的是个人与企业的借贷。专家认为,P2P互联网小微金融模式的优势是面向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优质中小企业。

  解决了投资者投资信息不对称、投资起点高、投资风险高的问题;同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时间长的问题。结构化设计理念,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实现信息对称、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速效”融资;另一方面,引入线下金融担保机构的多担保合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互联网金融(ITFIN)风控诚信的原则性问题;同时,在融资过程中实现去媒化,剥离诸多中间环节,实现投资者直接获利,年化收益率上对投资者有着极高的吸引力。P2P模式,有效整合各角色的参与度,高度发挥各自优势,并让投资者的收益最大化,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P2P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而实体经济却难以维持业绩并导致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针对雨后春笋般四处开花的P2P,既没有门槛,政府也缺乏统一的征信平台。现在的P2P就像传统借贷行业银行,也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仅充当信息披露角色,帮助资金供求双方进行更高效的匹配,而不涉及资金运作,也不参与担保;但是在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充当了以往商业银行金融中介的职能,负责从一方接入并向资金需求方提供实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P2P就担当了资金转让与风险中介的角色。对于直接融资性质的P2P平台,更需要的是借款一方的征信数据;而对于间接融资P2P,由于其担当的是小额放贷机构的角色,甚至与非法集资只有一线之隔。而资金提供方此时的出资就好比是给一个放贷机构提供贷款,因此就不得不考虑该机构的信用程度。此时不仅仅需要资金需求方即实体企业的征信数据,P2P公司的信用数据也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