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FAIC/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mpanies)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会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100亿元;一次性实缴货币;
(2)超级股东;
(3)资格董事、高管和合格从业人员;
(4)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控制度、信息系统、营业场所、安防措施;
(5)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超级股东条件:
超级股东:商业银行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控制度;
(2)审慎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3)3年连续盈利;
(4)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5)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借债入股;
(6)持有股权要求:5年内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设立信托;
超级股东:法人机构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治理机制、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地方要求;
(2)总资产≥50亿元;
(3)净资产≥总资产30%;
(4)权益性投资余额≤净资产50%(合并口径);
(5)2年连续盈利;
(6)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7)自有资金入股,不得借债入股;
(8)持有股权要求:5年内不得转让;不得质押;不得设立信托;
以下不得作为超级股东: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2)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
(4)现金流量波动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
(6)代持任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7)其他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经营业务: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总营业收入50%
(1)银行对企业债券得债转股,并对股权管理;
(2)银行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
(3)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偿还现有债权;
(4)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业务:金融业务收入≤总营业收入50%
(5)发行金融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
(6)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7)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同业存放和拆借、购买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途;
(8)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