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PawnShop),旧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正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组织。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
中国的当铺一般认为不迟于南北朝出现,当铺在历史上还有典铺、解铺、解库、质库、长生库、抵当所等不同的称呼,但典当活动却早已盛行。汉代时,典当在民间非常普遍,当时司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阳昌家里去赊酒,有了钱以后再去把它赎回来。现代意义上的当铺却是出现于南朝。
中国的典当业以"蝠鼠吊金钱"为符号,蝠与"福"谐音,而金钱象征利润。当铺的柜台高于借款者,故后者需要举起抵押品,故接待员称为"朝奉"。在大门与柜台间有一木板称为"遮羞板",另外有"票台"和"折货床"以进行交接手续;而当铺为多层楼房,用以储存抵押品,而又因为典当业属高风险行业,当铺建筑亦有其要求。
典当业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业神,即财神、火神、号神。号房内供奉火神、号神,一为求财,二为避免灾祸,旨在对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种贵重毛皮、衣料、绸缎、布匹遭受破坏;供火神防止发生火灾。
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其中"当"已消失多时。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最小。以下为三种典当模式的比较:
(1)当:经营资金及规模最大,当期最长三年,月息每借出一两(50克)银收三分(1.5克)银。行内更有规定"逢冬减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内会减利息一个月。
(2)按:经营资金及规模比"当"稍小,当期最长两年,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三分银,没有"逢冬减利"例。
(3)押:经营资金及规模在三者中最小,当期最长四个月(包括三个月正常当期及一个月续期),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一钱(5克)银,没有"逢冬减利"例。如以港币计算月利率约为11%。
澳门的典当业与赌博发展息息相关。昔日的当铺集中于新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则集中于火船头街、新马路及约翰四世大马路,集中于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带;此现象均显示出澳门的当铺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赌场的地区。
典当行主管机关: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8号)的规定:
典当行的主管机关:商务部。
典当行的审批机关:地市级商务主管机关。
典当行牌照:《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1)《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向市级商务部门申请,市级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10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设立条件: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8号)的规定:
(1)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
典当行: 注册资本≥300万元;
房地产抵押典当行: 注册资本≥500万元;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行:注册资本≥1000万元。
(2)法人股东≥2个,且法人股东控股;
(3)营业场所、业务设施、公司章程;
(4)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当票:当金的付款凭证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8号)的规定: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典当期限、利率和费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8号)的规定:
典当期限≤6个月;续当期限≤6个月,但必须结清利息和费用。
典当当金利率=人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综合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 月综合费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 月综合费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当金的24‰。
典当行安全制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8号)的规定:
典当行安全制度至少包括: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安防设施:
(1)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消防设施及器材。
典当行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验资证明;
(5)个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高管简历;
(6)法人股东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8)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3年
(2)注册资本≥1500万元;
(3)拨付营运资金≥500万元,且≤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4)2年连续盈利;
(5)2年无违法违规。
(6)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经营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禁止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外省的房地产抵押典当;
(6)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
(7)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8)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9)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10)对外投资。
(11)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的财物:
(1)被查封、扣押或者保全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高利息和乱收费,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3万元罚款;犯罪追究刑责。
(2)隐瞒和造假财务报表,或者逃避税收与监管,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犯罪追究刑事。
(3)乱收典当物,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3万元罚款;犯罪追究刑责。
(4)越权经营,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3万元罚款。
收当限制流通物未获得批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5000元罚款。
(5)资本不实,责令限期补足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
(6)不登信息或不要证明,责令改正,并处200元-1000元罚款。
(7)收脏,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1万元罚款;严重或屡教不改,处5000元-3万元罚款;犯罪追究刑责。